{
    "case_number": "CAC-UDRP-105996",
    "time_of_filling": "2023-11-24 09:45:36",
    "domain_names": [
        "kuaishou0.com",
        "kuaishou1.com",
        "kuaishou2.com"
    ],
    "case_administrator": "Olga Dvořáková (Case admin)",
    "complainant": [
        "BEIJING DAJIA INTERNET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
    "complainant_representative": "Lei Zhang (Chof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spondent": [
        "昊 吴"
    ],
    "respondent_representative": null,
    "factual_background": "<p>投诉人宣称而未被被投诉人异议的事实：<\/p>\n<p><strong>A<\/strong>. <strong>关于投诉人<\/strong><\/p>\n<p>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span>年，是一家以用<\/span>户导向、以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和影音视频为核心技术的高科技公司，其运营的快手短视频平台是中国领先的内容社区和社交平台，是短视频行业的开创者与引领者。投诉人致力于创造一个温暖和信任的社区,<span>帮助用<\/span>户发现一个能够扩展其生活体验和兴趣的广阔内容世界，让用户和商家在丰富多元内容的基础上进行互动，并由此培育了繁荣与高互动的社区生态。经过10<span>年<\/span>发展，投诉人目前员工总数已超2<span>万人<\/span>,<span>并形成了短<\/span>视频和社交产品快手主站、快手极速版、快手概念版，二次元社区产品AcFun<span>、<\/span>视频剪辑软件快影、拍摄美颜软件一甜相机等在内的新产品矩阵，打造出领先的矩阵生态。快手国际版&ldquo;KWAI&rdquo;<span>已<\/span>经进入巴西、韩国、俄罗斯、越南、印度、土耳其、马来西亚等海外市场。<\/p>\n<p>快手&rdquo;品牌诞生于2011年，其前身叫'GIF快手'。'GIF快手'最初是一款用来制作、分享GIF图片的手机应用。2012年11月，'GIF快手'从纯粹的工具应用转型为短视频社区，用于用户记录和分享生产、生活的平台。2014年11月，'GIF快手'正式更名为'快手'，后来随着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的普及和移动流量成本的下降，'快手'在2015年以后迎来市场。2015年6月,快手安卓和IOS中用户突破一亿，而仅仅8个月后，快手用户就达到3亿。2017年快手的日活跃用户数也已经达到8700万，月活跃用户数达20449.24万人。截至2018年12月，快手拥有超过1.6亿日活用户，3亿月活用户，每日上传短视频超过1500万条，库存短视频数量超过80亿条。此外，2018年，445万用户坚持365天每天登录快手。<\/p>\n<p>2020年11月，快手正式向香港联交所递交了IPO招股书。招股书显示，截至2020年6月30日止六个月，快手的中国应用程序及小程序的平均日活跃用户及平均月活跃用户分别为3.02亿及7.76亿。2021年全年，快手应用平均日活跃用户为3.082亿，较去年同期2.646亿增长16.5%；平均月活跃用户为5.442亿，较去年同期4.811亿增长13.1%。每位日活跃用户日均使用时长为111.5分钟，较去年同期的87.3分钟增长27.7%。2022年快手平均日活用户数为3.56亿人，而上一财年为3.08 亿，本财年日活增幅为15%。快手平均月活用户数为6.13亿，而上一财年为5.44亿，本财年月活增幅为13%.<\/p>\n<p>随着用户数量的不断增长，自2017年起，投诉人营收开始实现高速增长。2017年，快手整体营收为83亿元，到2018年增至203亿元；2019年增长至391亿元，2020年12月31日，快手2020全年营收达588亿元人民币。而到了2021年，快手全年总收入达人民币811亿元。截止2022年，快手全年总收入为942亿元。<\/p>\n<p><strong>&nbsp;B<\/strong>. <strong>关于被投诉人<\/strong><\/p>\n<p>被投诉人并未提交任何符合行政规定的答辩。<\/p>",
    "other_legal_proceedings": "<p>专家组留意到并未有任何与本案争议域名有关而正在进行的其他法律程序或已作出的裁决。<\/p>",
    "no_response_filed": "<p><strong>A. 关于投诉人<\/strong><\/p>\n<p>该投诉基于以下依据：<\/p>\n<p><strong>I. 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strong><\/p>\n<p>投诉人认为，在将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进行比较时，相关的比较应仅在域名的二级部 分（即下文提及的主要识别部分）与投诉人的商标之间进行。争议域名 kuaishou0.com, kuaishou1.com, kuaishou2.com删除了后缀.com，剩余部分分别为 kuaishou0, kuaishou1, kuaishou2，其中阿拉伯数字0, 1, 2是缺乏显著性的计数符号，与本案中的商标无法进行混淆比对。因此，争议域名的主要识别部分是kuaishou，与投诉人的核心商标&ldquo;快手&rdquo;对应的汉语拼音相同，也与投诉人的字母商标&ldquo;kuaishou&rdquo;完全一致。混淆性近似的标准（或门槛）测试包括对商标和域名进行合理但相对直接的比较，以确定域名是否与商标混淆性近似。该测试包括并排比较域名和相关商标的文字部分，以评估商标在域名中是否具有可识别性。显然，争议域名 kuaishou0.com, kuaishou1.com, kuaishou2.com完全包含了投诉人的商标的主要特征，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容易造成混淆。<\/p>\n<p><strong>II. 被投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strong><\/p>\n<p>投诉人以本案被投诉人'吴昊'的名义在中国商标局的官方网站上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投诉人名下有商标。据投诉人反馈，被投诉人并非投诉人经销商身份，投诉人从未直接或间接授权被投诉人以任何形式使用'快手'商标及域名；被投诉人的名称为'吴昊'，显然其不可能就&ldquo;快手&rdquo;享有相关的商号权。<\/p>\n<p>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并没有善意的提供商品或服务，并且也没有做到广为人知，因此，不可能通过&ldquo;善意使用&rdquo;以及公众的认可而自动获得合法权利。<\/p>\n<p>综上，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p>\n<p><strong>&nbsp;III. 被投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strong><\/p>\n<p>被投诉人是在已知悉投诉人对 '快手'商标享有在先权益的前提下，再恶意的注册争议域名。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kuaishou0.com, kuaishou1.com, kuaishou2.com注册时间为2023年5月13日以及2023年1月12日，远远晚于投诉人申请和使用&ldquo;快手&rdquo;商标的时间。在争议域名注册之前，投诉人'快手'品牌在中国已经获得了足够的知名度。在投诉人的商标具有高度显著性和知名度的情况下，争议域名的注册不可能称之为巧合。投诉人通过Way back Machine, 直接访问的方式对争议域名进行的调查显示，三个争议域名现在以及曾经指向的网站内容与投诉人的业务范围有关联。尽管kuaishou1.com指向的网页内容已整改为其他页面，kuaishou2.com已无法访问，但这并不影响专家组成员对被投诉人恶意的判定。以上清楚地表明，被投诉人在注册该域名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投诉人的商号和商标。<\/p>\n<p>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投诉人商标的情况下，没有避开投诉人的驰名商标，选择申请域名的行为是恶意的。之前的专家组已经认定，实际或推断出的对强势商标的知晓是恶意注册的证据。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的域名申请符合《政策》第 4(b)条规定的 \"恶意注册 \"的事实。<\/p>\n<p>前文已述，投诉人通过Way back Machine, 直接访问的方式对争议域名进行了调查.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故意模仿投诉人的 '快手 '商标以牟利，符合《政策》第 4B(iv)条的规定：通过使用该域名，你方故意试图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你方的网站或其他在线地点以获取商业利益，造成与投诉人的商标在来源、赞助、从属关系或对你方网站或地点或你方网站或地点上的产品或服务的认可方面产生混淆的可能性。<\/p>\n<p>综上所述，投诉人坚信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p>\n<p><strong>B. 被投诉人<\/strong><\/p>\n<p>被投诉人并未提交任何符合行政规定的答辩。<\/p>",
    "rights": "<p>专家组认定本投诉已满足《政策》第4(a)(ii)<span>条的<\/span>规定.<\/p>",
    "no_rights_or_legitimate_interests": "<p>专家组认定本投诉已满足《政策》第4(a)(ii)<span>条的<\/span>规定。<\/p>",
    "bad_faith": "<p>专家组认定本投诉已满足《政策》第4(a)(iii)<span>条的<\/span>规定。<\/p>",
    "procedural_factors": "<p>专家组确信 UDRP <span>政策下的所有程序要求均已得到<\/span>满足，并且没有其他理由表明不适合作出裁决。<\/p>",
    "decision": "Accepted",
    "panelists": [
        "Yana Zhou"
    ],
    "date_of_panel_decision": "2024-01-04 00:00:00",
    "informal_english_translation": "<p>投诉人是全球商标的持有者，包括:<\/p>\n<p style=\"padding-left: 40px;\">&bull; 中国商标 'KUAISHOU' <span>注册号<\/span>14439351，注册日期为2015<span>年<\/span>11<span>月<\/span>14<span>日，<\/span>该标记注册于下述商品和服务: 41<span>。<\/span><\/p>\n<p style=\"padding-left: 40px;\">&bull; 美国商标'KUAISHOU' <span>注册号<\/span>6,599,787，注册日期为2021<span>年<\/span>12<span>月<\/span>28<span>日，<\/span>该标记注册于下述商品和服务: 9<span>。<\/span><\/p>\n<p>投诉人与KUAISHOU<span>相关的网站地址<\/span>为https:\/\/kuaishou.com\/<span>。<\/span><\/p>\n<p>(<span>投<\/span>诉人的集体或单独商标；投诉人的商标'<span>快手'<\/span><span>；或快手商<\/span>标）.<\/p>",
    "decision_domains": {
        "kuaishou0.com": "TRANSFERRED",
        "kuaishou1.com": "TRANSFERRED",
        "kuaishou2.com": "TRANSFERRED"
    },
    "panelist": null,
    "panellists_text": nul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