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number | CAC-UDRP-105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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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 of filing | 2023-11-24 09:45:36 |
Domain names | kuaishou0.com, kuaishou1.com, kuaishou2.com |
Case administrator
Name | Olga Dvořáková (Case 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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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lainant
Organization | BEIJING DAJIA INTERNET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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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lainant representative
Organization | Lei Zhang (Chofn Intellectual Propert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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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pondent
Name | 昊 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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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组留意到并未有任何与本案争议域名有关而正在进行的其他法律程序或已作出的裁决。
投诉人是全球商标的持有者,包括:
• 中国商标 'KUAISHOU' 注册号14439351,注册日期为2015年11月14日,该标记注册于下述商品和服务: 41。
• 美国商标'KUAISHOU' 注册号6,599,787,注册日期为2021年12月28日,该标记注册于下述商品和服务: 9。
投诉人与KUAISHOU相关的网站地址为https://kuaishou.com/。
(投诉人的集体或单独商标;投诉人的商标'快手';或快手商标).
投诉人宣称而未被被投诉人异议的事实:
A. 关于投诉人
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是一家以用户导向、以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和影音视频为核心技术的高科技公司,其运营的快手短视频平台是中国领先的内容社区和社交平台,是短视频行业的开创者与引领者。投诉人致力于创造一个温暖和信任的社区,帮助用户发现一个能够扩展其生活体验和兴趣的广阔内容世界,让用户和商家在丰富多元内容的基础上进行互动,并由此培育了繁荣与高互动的社区生态。经过10年发展,投诉人目前员工总数已超2万人,并形成了短视频和社交产品快手主站、快手极速版、快手概念版,二次元社区产品AcFun、视频剪辑软件快影、拍摄美颜软件一甜相机等在内的新产品矩阵,打造出领先的矩阵生态。快手国际版“KWAI”已经进入巴西、韩国、俄罗斯、越南、印度、土耳其、马来西亚等海外市场。
快手”品牌诞生于2011年,其前身叫'GIF快手'。'GIF快手'最初是一款用来制作、分享GIF图片的手机应用。2012年11月,'GIF快手'从纯粹的工具应用转型为短视频社区,用于用户记录和分享生产、生活的平台。2014年11月,'GIF快手'正式更名为'快手',后来随着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的普及和移动流量成本的下降,'快手'在2015年以后迎来市场。2015年6月,快手安卓和IOS中用户突破一亿,而仅仅8个月后,快手用户就达到3亿。2017年快手的日活跃用户数也已经达到8700万,月活跃用户数达20449.24万人。截至2018年12月,快手拥有超过1.6亿日活用户,3亿月活用户,每日上传短视频超过1500万条,库存短视频数量超过80亿条。此外,2018年,445万用户坚持365天每天登录快手。
2020年11月,快手正式向香港联交所递交了IPO招股书。招股书显示,截至2020年6月30日止六个月,快手的中国应用程序及小程序的平均日活跃用户及平均月活跃用户分别为3.02亿及7.76亿。2021年全年,快手应用平均日活跃用户为3.082亿,较去年同期2.646亿增长16.5%;平均月活跃用户为5.442亿,较去年同期4.811亿增长13.1%。每位日活跃用户日均使用时长为111.5分钟,较去年同期的87.3分钟增长27.7%。2022年快手平均日活用户数为3.56亿人,而上一财年为3.08 亿,本财年日活增幅为15%。快手平均月活用户数为6.13亿,而上一财年为5.44亿,本财年月活增幅为13%.
随着用户数量的不断增长,自2017年起,投诉人营收开始实现高速增长。2017年,快手整体营收为83亿元,到2018年增至203亿元;2019年增长至391亿元,2020年12月31日,快手2020全年营收达588亿元人民币。而到了2021年,快手全年总收入达人民币811亿元。截止2022年,快手全年总收入为942亿元。
B. 关于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并未提交任何符合行政规定的答辩。
A. 关于投诉人
该投诉基于以下依据:
I. 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投诉人认为,在将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进行比较时,相关的比较应仅在域名的二级部 分(即下文提及的主要识别部分)与投诉人的商标之间进行。争议域名 kuaishou0.com, kuaishou1.com, kuaishou2.com删除了后缀.com,剩余部分分别为 kuaishou0, kuaishou1, kuaishou2,其中阿拉伯数字0, 1, 2是缺乏显著性的计数符号,与本案中的商标无法进行混淆比对。因此,争议域名的主要识别部分是kuaishou,与投诉人的核心商标“快手”对应的汉语拼音相同,也与投诉人的字母商标“kuaishou”完全一致。混淆性近似的标准(或门槛)测试包括对商标和域名进行合理但相对直接的比较,以确定域名是否与商标混淆性近似。该测试包括并排比较域名和相关商标的文字部分,以评估商标在域名中是否具有可识别性。显然,争议域名 kuaishou0.com, kuaishou1.com, kuaishou2.com完全包含了投诉人的商标的主要特征,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容易造成混淆。
II. 被投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投诉人以本案被投诉人'吴昊'的名义在中国商标局的官方网站上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投诉人名下有商标。据投诉人反馈,被投诉人并非投诉人经销商身份,投诉人从未直接或间接授权被投诉人以任何形式使用'快手'商标及域名;被投诉人的名称为'吴昊',显然其不可能就“快手”享有相关的商号权。
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并没有善意的提供商品或服务,并且也没有做到广为人知,因此,不可能通过“善意使用”以及公众的认可而自动获得合法权利。
综上,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III. 被投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被投诉人是在已知悉投诉人对 '快手'商标享有在先权益的前提下,再恶意的注册争议域名。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kuaishou0.com, kuaishou1.com, kuaishou2.com注册时间为2023年5月13日以及2023年1月12日,远远晚于投诉人申请和使用“快手”商标的时间。在争议域名注册之前,投诉人'快手'品牌在中国已经获得了足够的知名度。在投诉人的商标具有高度显著性和知名度的情况下,争议域名的注册不可能称之为巧合。投诉人通过Way back Machine, 直接访问的方式对争议域名进行的调查显示,三个争议域名现在以及曾经指向的网站内容与投诉人的业务范围有关联。尽管kuaishou1.com指向的网页内容已整改为其他页面,kuaishou2.com已无法访问,但这并不影响专家组成员对被投诉人恶意的判定。以上清楚地表明,被投诉人在注册该域名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投诉人的商号和商标。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投诉人商标的情况下,没有避开投诉人的驰名商标,选择申请域名的行为是恶意的。之前的专家组已经认定,实际或推断出的对强势商标的知晓是恶意注册的证据。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的域名申请符合《政策》第 4(b)条规定的 "恶意注册 "的事实。
前文已述,投诉人通过Way back Machine, 直接访问的方式对争议域名进行了调查.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故意模仿投诉人的 '快手 '商标以牟利,符合《政策》第 4B(iv)条的规定:通过使用该域名,你方故意试图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你方的网站或其他在线地点以获取商业利益,造成与投诉人的商标在来源、赞助、从属关系或对你方网站或地点或你方网站或地点上的产品或服务的认可方面产生混淆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投诉人坚信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并未提交任何符合行政规定的答辩。
专家组认定本投诉已满足《政策》第4(a)(ii)条的规定.
专家组认定本投诉已满足《政策》第4(a)(ii)条的规定。
专家组认定本投诉已满足《政策》第4(a)(iii)条的规定。
专家组确信 UDRP 政策下的所有程序要求均已得到满足,并且没有其他理由表明不适合作出裁决。
I. 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投诉人须向专家组举证证明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权利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政策第4(a)(i)条).
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成立于2014年并于2015年注册及一直使用包含其名称KUAISHOU的商标,并透过在全球包括被投诉人所在地中国各地多年的持续使用及推广,使其包含KUAISHOU的商标在争议域名被注册前已获得了知名度和影响力,中国的相关公众也已将投诉人与KUAISHOU之间建立起直接、唯一的对应关系。
在比较争议域名是否与投诉人商标是否相似时,有关的比较应只针对域名前缀的主要部分,相关的顶级域名,即本案争议域名的 '.com'并不影响有关的比较,参见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Third Edition ('WIPO Jurisprudential Overview 3.0')第1.11条。
专家组注意到,争议域名“快手”及投诉人注册商标“快手”的主要部分为“快手”和数字“1”、“2”、“3”。专家组一致认为,“1”、“2”、“3”不能清楚地区分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
就此,专家组认定本投诉已满足《政策》第4(a)(i)条的规定。
II. 被投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投诉人须向专家组举证证明被投诉人不拥有对争议域名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根据政策第4(a)(ii)条)。
投诉人必须首先成功举证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缺乏合法利益(表面证据Prima Facie),而举证的责任将转移到被投诉人身上以表明其确实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享有合法权益。 参见WIPO Jurisprudential Overview 3.0第2.8条。
根据《政策》第4(c)条规定,被投诉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以下情况确实存在:(特别是以下情况但不仅限于):
(i) 在接到有关争议的任何通知之前,你方使用或有证据表明准备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对应的名称来用于提供诚信商品或服务;或者
(ii) 即使你方未获得商标或服务标记,但你方(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一直以该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者
(iii) 你方合法或合理使用该域名、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存在为商业利润而误导消费者或玷污引起争议之商标或服务标记之意图。
专家组认为,“快手”不是通用词。通过投诉人的使用和推广,该商号已成为包括中国公众在内的广泛认可的品牌,并具有一定的声誉。同时,投诉人声称其从未授权被投诉人代表投诉人使用其商标,与被投诉人没有任何业务往来或隶属关系。投诉人还指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知名度不高,且存在恶意利用“快手”商标误导消费者、利用其声誉并从中牟利的恶意。
因此,专家组同意投诉人已就此构成表面证据(prima facie),而举证的责任因而转移到被投诉人身上。参见WIPO Jurisprudential Overview 3.0第2.1段。
由于被投诉人在限期内并没有提交答辩,仅透过电邮要求投诉人向被投诉人联系。因此专家组接纳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
就此,专家组认定本投诉已满足《政策》第4(a)(ii)条的规定。
III. 被投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须向专家组举证证明争议域名已被恶意注册及使用 (根据政策第4(a)(iii)条)
根据《政策》第4(a)条规定,投诉人需要同时举证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同时具有恶意。《政策》第4(b)条规定所列的以下情况(特别是以下情况但不仅限于),则可将其作为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证据:
(i) 一些情况表明,你方已注册域名或已获得域名,主要用于向投诉人(商标或服务标记的所有者)或该投诉人的竞争对手销售、租赁或转让该域名注册,以获得比你方所记录的与域名直接相关之现款支付成本的等价回报还要高的收益;或者
(ii) 你方已注册该域名,其目的是防止商标或服务标记的所有者获得与标记相对应的域名,只要你方已参与了此类行为;或者
(iii) 你方已注册该域名,主要用于破坏竞争对手的业务;或者
(iv) 你方使用该域名是企图故意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你方网站或其他在线网址以获得商业利益,方法是使你方网站或网址或者该网站或网址上的产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商、从属关系或认可与投诉人的标记具有相似性从而使人产生混淆。
首先,专家组认定,申诉人的注册商标“快手”通过申诉人2015年以来的使用和推广,已成为中国公认的品牌,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申诉人不可能完全不知情申诉人及其公司的情况, 以及争议域名注册前的快手商标或者商号。因此,专家组一致认定被申请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具有恶意。
关于争议域名<kuaishou1.com>和<kuaishou2.com>,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为了商业利益,故意试图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其网站,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产生混淆的可能性,符合 UDRP 政策第 4(v)(iv) 段的含义。对于争议域名<kuaishou3.com>,专家组认为,该域名属于《产权组织判例概述3.0》第3.3段规定范围内被被申请人被动持有的域名。因此,专家组同意被申请人恶意使用争议域名。
就此,专家组认定本投诉已满足《政策》第4(a)(iii)条的规定。
- kuaishou0.com: Transferred
- kuaishou1.com: Transferred
- kuaishou2.com: Transferred
PANELLISTS
Name | Yana Zho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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